写在前面
有读者咨询,
是不是“只有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和资本金注入项目才有初设概算超过批复可研10%需要重新报送可研的规定”?
在另一方面,是不是“对于非审批制项目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所以,“非政府投资项目就可以自主调整投资额”呢?
这个事情吧,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
一、单一纯理论的讨论意义不大
如果仅仅从投资管理的角度来说,或者,通俗的讲,仅仅从投资立项管理的角度来说,确实“只有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和资本金注入项目才有初设概算超过批复可研10%需要重新报送可研的明确规定”。
比如说,投资人打算扩大其民营胡椒面厂投资额11%,是否需要重新立项呢?我们没有看到法规有这样的要求,除非是增资会导致对环境发生胡椒面污染。
那么,在基建融资项目中,是不是只要避开了政府直接出资或者资本金出资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就可以绕开“超概10%重办”的限令呢?
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我立项一个50万的公厕,然后自主调整投资额到50亿的环卫枢纽中心呢?
当然是不可能的。
这是因为,导致一个项目需要重新走程序(包括变更等)的原因,不只是立项管理这一个角度。
二、为什么文件做出了扩大性要求?
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会对社会民生产生巨大影响,早在2019年的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中,就曾探索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出扩大性的要求,对PPP项目适用了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而不是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就可以随意变更投资额:
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在2024年的17号令中,也提出了要求: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根据授权,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17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所以说,不是“非政府投资项目”就可以随意调整总投资额及建设地点等关键事项的。
三、关键是涉及政府付费的部分
抛开对社会环境、民生、交通、特许范围等多方面可能造成的不确定影响不谈,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来说,最关键的是涉及政府付费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法
无论是特许经营项目还是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绝大部分比例是需要政府付费的,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后,大概率是需要调整政府支出责任金额的。
在这一方面,由于涉及财政资金的支出,其管理比立项管理还要严格,50万的公厕要改成50亿的环卫枢纽中心,除非是不需要任何财政付费,否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
所以说,在基建融资项目中,避开了政府直接出资或者资本金出资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大概率也是绕不开“超10%重办”的限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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